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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於約僱期間改以聘用人員約聘,其原任約僱人員期間公、自提儲金本息准予移轉列帳管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6月16日86台特二字第14713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現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訂定意旨,係為保障聘僱人員離職後之基本生活,且該辦法之適用範圍係將各機關學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均予納入。某機關之約僱人員於離職之同日改以聘用人員約聘,由於該約僱人員改為聘用人員後,仍繼續於同一機關任職並未離職,且其聘僱離職儲金均由該機關管理,其執行尚無窒礙,故原任約僱人員期間公、自提儲金本息於改以聘用人員約聘時,以准予移轉列帳管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