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壹-1、退休(公務人員) > 資遣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人員辦理資遣者,其年資及給與審定權責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及第2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8月3日部退三字第105413144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定資遣後,其資遣年資及給與之審定,應由公務人員退撫案件之審定權責機關辦理,以求一致性。某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人員之退撫案件係由該府自行辦理,基於上述退撫、資遣案件審定權責之一致性,是類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人員之資遣年資及給與之審定,應由該市政府辦理或依該府授權規定辦理。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