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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已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未按月繳付,應照現職人員規定一次補繳退撫金費用本息,始得辦理各項給付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3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329034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於106 年8 月11 日以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得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或停止繳費,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上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繳費機制,自始即參照現職人員強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相同之規範意旨,採按月「繼續繳付」並非補繳。爰上開退撫法施行細則第7 條已明定,選擇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應「按月」交由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如逾期繳付時,應照現職人員規定,將未繳費之年資,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繳付後,始得辦理各項給與。
二、某甲106 年12 月27 日所填具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其自107 年2 月13 日起育嬰留職停薪、109年2 月13 日延長育嬰留職停薪至109 年11 月5 日止(於109 年11 月6 日回職復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依退撫法規定,應照現職人員「按月」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若有未繳付情形,依前開規定,應參照現職人員之規定,將應繳未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一次繳付後,始得辦理各項給與。

附註:110 年3 月30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規定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遞延3 年」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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