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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照顧孫子女申請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及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05407881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及第9條等規定,該辦法所稱育嬰留職停薪,係指該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事由,未包含同條項第3款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之留職停薪事由。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所定,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自行全額負擔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規定,僅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方可適用,因照顧孫子女申請留職停薪,並非屬於留職停薪辦法所稱育嬰留職停薪,無從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