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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所具軍校基礎教育時間跨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依其就讀軍校期間佔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比率計算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並於依規定補繳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款及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3月22日部退三字第111542293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款及第4款、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以及國防部88年3月6日、同年5月1日鍊銪字第88002777號、第880005819號等2書函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之年資,應依規定完成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軍校基礎教育年資跨越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時間者,依國防部107年9月10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2539號函規定,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基礎教育期間倘跨越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時,則依其就讀軍校期間佔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比率計算屬退撫新制實施後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應補繳之退撫基金費用,並於補繳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