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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曾於軍事院校退學前之入伍訓練期間、軍事訓練時間及軍訓課程得按實際折抵役期,申請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3月14日部退二字第105408068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軍事院校退學生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人員嗣後因完成警察養成教育而以軍事院校入伍訓練日數,申請「免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並經內政部役政署同意以替代役備役列管之情形;依內政部役政署104 年10 月21 日役署甄字第1045009407 號書函規定,以渠等役男於接獲服役徵集令即產生啟動徵集服役效果,嗣其依規定向該署提出免受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並獲准在案,在法律效果上即「視同於已完成基礎訓練」。爰為與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之警察人員,於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及所具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受軍訓課程或大專集訓之年資,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取得衡平;同意類此人員曾於軍事院校入伍訓練期間、軍事訓練時間及軍訓課程得按實際折抵日數,比照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至於其所具軍訓課程、入伍訓練及軍事訓練可折抵役期年資如何計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一節,因其實際上並未服役,而係以其於就讀軍事院校接受入伍訓練年資申請並經核准免受替代役基礎訓練,產生等同於已完成基礎訓練之法律效果。是其就讀軍事院校所受入伍訓練年資折抵役期之天數,應按實際訓練之起迄日期計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軍訓課程及受軍事訓練時間折抵役期日數則按該2 段年資落於受入伍訓練時間之前、後順序,分別自其受入伍訓練起日往前推算軍訓課程時間折抵之役期日數,並自受入伍訓練末日往後推算軍事訓練時間折抵之役期日數,計算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