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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0年6月28日部退二字第1003400705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5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規定略以: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依銓敘審定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曾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兵役法第13 條規定略以: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受上開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9 年7 月19 日國人勤務字第0990010655 號函略以:軍事院校退學生之退學通知書所記載之折算役期天數,僅供申請義務役期折抵,倘退學生未有徵服義務役兵役之事實或查無其服役資料者,其在校受訓之時間自無憑折抵役期,亦無義務役年資併計公教人員退休年資之適用。
二、某甲曾就讀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大學○年班○期,自○年○月○日入學,後因罹患心臟疾病,於○年○月○日退學,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共計93 日。惟以某甲於退學後,經某縣政府○年○月○日府民兵字第○○○號證明書核定為免役體位,故未依兵役法第13 條規定服役而無服役事實。爰某甲所具軍校折算役期之年資,依規定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