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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入學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之入伍訓練時間及基本教練時間,可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6月28日部退二字第1003400705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5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 條)規定略以: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依銓敘審定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曾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之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應依轉任公務人員前適用之退休(伍)法令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依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兵役法第13 條規定略以: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受上開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99 年7 月19 日國人勤務字第0990010655 號函略以:軍事院校退學生之退學通知書所記載之折算役期天數,僅供申請義務役期折抵,倘退學生未有徵服義務役兵役之事實或查無其服役資料者,其在校受訓之時間自無憑折抵役期,亦無義務役年資併計公教人員退休年資之適用。
二、某甲曾就讀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大學○年班○期,自○年○月○日入學,後因罹患心臟疾病,於○年○月○日退學,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共計93 日。惟以某甲於退學後,經某縣政府○年○月○日府民兵字第○○○號證明書核定為免役體位,故未依兵役法第13 條規定服役而無服役事實。爰某甲所具軍校折算役期之年資,依規定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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