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係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非屬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人員。因駐衛警察年資依行政院函釋係單行規章自成體系,並非適用公營事業退撫法規,是以其年資無法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自不得辦理補繳基金費用以購買退撫新制年資。
附註: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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