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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繳所服研發替代役期間折抵一般替代役役期之退撫基金費用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4月12日部退二字第101357799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101 年2 月22 日部退三字第1013547693 號函略以,未服滿研發替代役法定役期者,應改服一般替代役;其役期之折算,除研發替代役第1階段係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第2、3 階段期間以1/4 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又以其已改服一般替代役並按其體位補服滿法定役期,爰准予依其折算結果及實際補服滿法定役期之期間,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本部92 年2 月11 日部退三字第0922190466 號函釋規定略以,折抵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均在應徵服役前,宜自應徵服役之日起往前推算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日數,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某甲之退役證明書所載,其實際在營期間為99 年8 月23 日至100 年3 月17 日止;另其軍訓課程折抵30 天,其他折抵189 天(按:包含其所服研發替代役第1 階段期間按實際日數折抵役期28 天,以及第2、3 階段得折抵役期161 天),共折抵役期219 天。據此,上開折抵役期219 天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是該段期間自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另其所服研發替代役第1 階段期間,自97 年9 月16 日至97 年10 月13 日止,係按實際日數折抵,爰以實際服役期間為補繳起訖期間;其第2、3 階段服役期間,係於某甲應徵服役前,依本部前開92 年2 月11 日函釋規定,宜自應徵服役之日起往前推算折抵役期之日數,作為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起訖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