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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營事業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成就退休條件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2月4日部退三字第110532231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6 條第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 年者,得併計曾任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且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據此,目前退撫法對於各職域間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規範,僅適用於公務人員依退撫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 年者,因其已無法再繼續累積任職年資,爰訂定上開機制予以成就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惟並未包括「自願退休」者之成就退休條件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如曾任之公營事業機構年資係無法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且未支領退離給與,得依上開退撫法第86 條規定併計成就請領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