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9月6日部退三字第1105378482號書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107 年7 月1 日以後依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將其所具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工作年資併計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分別由各該退休金法令核給退休給與,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6 條第1 項「年資併計,年金分計」之立法意旨。
二、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工級人員轉任行政機關編制內職員(公務人員)後,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依退撫法第86 條第1 項規定,併計曾任公營事業機構未領取退離給與之工級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宜否再就該段工級人員年資(在不超過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範圍內)依其他規定加發給與一節,公務人員併計其所具工級人員年資,僅作為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並未依退撫法規定核給該段工級人員年資退休金,而應依該年資所適用之退休法令另核給退休給與。至於是否以其併計工級人員年資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後,退離給與已較為優厚,並以此理由,作為該段工級人員年資得否比照工友規定再核給退職金之準據,並非前開退撫法第86 條立法目的審酌範圍,該法立法目的亦未限制是類成就併計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條件之其他職域年資,不得另依所適用之退休法令核給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