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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11年1月7日部退三字第1115410653號電子郵件
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5條(年資保留)及第86條(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撫給與(含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可以在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請領離職前原任職年資之退休金(如果原已任職滿15年,可以請領月退休金;任職未滿15年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如果原任職未滿15年而於離職後轉任其他職域繼續工作,在將來依其他職域退休法令規定辦理退休時,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請領原公務人員年資之月退休金。
二、公務人員任職未滿15年離職後,無論此後是轉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如果未再轉任其他職域繼續工作並依法退休時,依規定只能請領一次退休金(按:其他職域年資,不是以有無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來認定);若有轉任其他職域繼續工作,等到依其他職域退休法令規定(例如勞工退休金條例或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等)辦理退休時,就可以併計上述其他職域年資成就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請領條件(合計滿15年以上),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請領原公務人員年資之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