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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離職公務人員,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5條所定申領離職人員退休金之辦理期限後,原有同法第24條不能受理退休之原因始消滅,不得再申領保留年資退休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4條、第75條及第8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4月27日部退五字第112555749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85條規定,離職公務人員必須未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且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時,仍無退撫法第24條所定不得申辦退休情事,亦無同法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情形,始得申領退休金。是以,退撫法第85條既已明定公務人員離職後申領退休金,係以無上開情事及以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時,仍無退撫法第24條所定不得申辦退休情事者為限;是逾此期限後,始原因消滅者,自當無法再依退撫法第85條規定申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