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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年之領卹子女目前如就讀國立空中大學,則原核定領卹年限屆滿後,不得延長給卹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5月19日89退四字第190265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 條第2 項)規定:「第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規定:「(第1 項)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第2 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是以,本部86 年6 月22 日85 台中特四字第1310959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後段所稱「在學就讀」,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按上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及本部函釋之適用學生,須同時符合「具有學籍」及「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等2項條件,茲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1 條規定,空中大學係屬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之性質,且該條例僅第14 條規定全修生具有學籍,並無修業年限之規定,故空中大學學生非屬本部上開函釋得予延長給卹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