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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文康活動罹難,不得依因公死亡撫卹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4年8月28日84台中特三字第18376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參加自強活動(現為文康活動)期間發生車禍意外死亡,前經本部於70 年12 月31 日以70 台楷特一字第57601 號函釋規定︰「參加員工自強活動,於風景區因車禍死亡,顯與奉派出差無關,應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 條第1 款(意外死亡)(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給卹。」按自強活動就其本質而言,係屬員工之「福利」事項,雖自強活動為年度內編列預算執行,並以參加國家重要建設為主要活動,且列入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然經再三詳慎研究,以其並非奉派出差,亦非屬執行職務,是以參加自強活動期間發生車禍意外死亡,尚難依因公死亡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