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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居家照護隔離期間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核發慰問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111544869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鑒於COVID-19疫情升溫,面對COVID-19之Omicron病毒株以輕症及無症狀為主的快速傳播模式,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業於111年4月訂定「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條件,輕症或無症者得以居家照護辦理,如有醫療需求,得安排視訊診療、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等。
二、茲以慰問金係政府對於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傷亡,予以慰問、照護及保障所給之即時性慰助及經濟上之實質補貼,屬政府於退撫給與及公保給付之外另加之給與,本部同意援SARS前例,發給慰問金,其發給條件及範圍自應審慎考量規範意旨,兼顧人員權益及衡平,爰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致確診COVID-19,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及本部110年6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590142函規定,須由合格醫院(醫療院所)依其治療情形出具診斷證明,或由權責機關以隔離治療處置 (出具隔離治療通知書)等予以認定。是以,確診個案之傷病程度及執行治療方式,涉及傳染病防治法之規範及醫療專業之判斷,可能有不同隔離方式,惟如無實際住院治療或由權責機關認定屬隔離治療之情事,尚難謂符合發給辦法及本部上開110年6月28日函之意旨;惟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19,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發給辦法發給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