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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工程採購,承攬廠商依工程契約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之理賠金,與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請領之慰問金是否應予抵充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請領慰問金事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4月21日部退四字第100333152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第7 條(現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若無上開除外規定之情事,則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此外,公務人員依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其因同一事由,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以政府經費發給之慰問金、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或完全由政府經費辦理保險所衍生之給付,則應予抵充;至於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或保險之給付,如非完全由政府預算支給或公務人員有負擔部分保費之保險給付,於依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時,均毋庸抵充。本案所詢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而依營造綜合保險所領之保險理賠金之應否抵充,端視其投保金額是否來自於承攬業務之經費或政府經費;果為是,則該項加保所生發給之保險理賠金,自應抵充依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