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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窗口人員及現金押運人員(自動櫃員機補鈔人員)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適(準)用對象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4月15日部退四字第094249099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現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 條及第102 條所定人員因公受傷、殘廢(現為失能)、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發給辦法規定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 條第3 款(現為第10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準此,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為發給辦法適用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窗口人員及現金押運人員(自動櫃員機補鈔人員)如係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資位人員,依上開規定,應為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