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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如廁跌倒,不得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受傷慰問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9月1日部退四字第09324077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發給辦法,現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 條規定:「(第1 項)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現為失能)、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殘廢(現為失能)或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第2 項)前項第1 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指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第2 款所稱公差遇險,指公務人員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第3 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第3 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殘廢(現為失能)或死亡與第1 項各款因公情事之一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現為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二、由於公務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係於公保及退撫給與之外另加之給付項目,因此,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會同訂定發給辦法時,爰設定以較為明確之因公事由致傷亡者,始予發給慰問金。從而公務人員須於執行職務時、執行經指派之一定任務時或在辦公室處理公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或遭遇危險,始屬發給辦法所定因公情事。某甲在辦公時間內,因如廁跌倒受傷之情形,與發給辦法所稱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未符,且受傷與公務亦未具直接因果關係,尚不能申請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