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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遺族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其依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所領之三節禮金(慰問金)是否須停止發放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6條
二、補充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7月31日部退五字第112558774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以下簡稱照護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按: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第5條規定:「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次查退撫法第76條第2項規定略以,領受月撫卹金遺族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等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照護辦法係以受撫卹之遺族為照護對象,因此,受照護之遺族如確有退撫法第76條第2項所定應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權利之情事,其於停止領受月撫卹金原因消滅前,以其並非受撫卹之遺族,其三節禮金之發給自失所附麗,而應予以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