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貳、撫卹 > 遺族照護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經核准延長給卹有案之遺族,其公務人員遺族三節慰問金得繼續發給至延長給卹期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條第1項
二、補充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8月13日86台特四字第150086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本部75 年12 月22 日75 台華特一字第70724 號函釋略以,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三節禮金致送年限,得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1 項第 1、2 兩款規定辦理,亦即:病故或意外死亡者10 年,因公死亡者15 年(現為10 年、12 年、15 年、20 年),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自得比照辦理;惟各機關亦得視財力(經費)情形及遺族實際狀況斟酌處理。準此,公務人員遺族於領卹期間均應予以照護。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給卹期滿,經依規定核准延長給卹有案者,其公務人員遺族三節慰問金,可否繼續發給至延長給卹期滿疑義一節,以公務人員遺族經核准延長給卹者,得依規定支領年撫卹金,是以,仍屬於領卹期間,依上開規定,有關其公務人員遺族三節慰問金,自得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