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每年三節得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其禮金贈送期限,得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22 條(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 條第1 項)規定辦理(現為120 個月、180 個月、240 個月),另遺族如死亡或再婚或已有謀生能力時,應不須再予照護,惟各遺族經濟狀況不一,故於領卹期限屆滿後,各機關仍得視遺族實際生活情形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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