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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每年三節照護之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條第1項
二、補充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2月22日75台華特一字第707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是以,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每年三節應依該辦法規定予以照護;其照護方法依同辦法第5 條規定,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節,各機關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至其照護期限,該辦法並無明文規定,其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三節禮金致送年限,前經本部函釋,得參酌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2 兩款(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6 條第1 項)規定辦理,亦即: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10 年,因公死亡者 15 年(現為120 個月、180 個月、240 個月),支領一次撫卹金之遺族,自得比照辦理;惟各機關亦得視財力(經費)情形及遺族實際狀況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