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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之聘僱人員在職死亡後,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不得請領撫慰金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月12日部退四字第096274036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之聘用人員在職死亡後,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得否請領撫慰金一節,再經審慎研議,一則因聘用人員並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 條之1 規定之適用對象;二則考量兩岸政經發展情形及社會變遷等複雜因素,本部仍認為約聘人員在大陸地區之遺族實無法適用或援引比照該條規定請領撫慰金。另,基於聘僱人員權益之衡平性考量,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之約僱人員在職死亡後,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亦不宜比照兩岸條例第26 條之1 規定請領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