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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復應103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並具有所占職缺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者,其訓練期間繳交退撫基金之扣繳標準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9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338876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參加公保之保險費及參加退撫基金之基金費用,均以其經銓敘審定之等級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所定本(年功)俸為計算標準;現職人員復應103 年度以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錄取且維持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則其實施訓練期間,應回歸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按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繳費及採認年資;倘銓敘審定之俸點較訓練津貼低時,仍應依銓敘審定俸點計算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