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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03年2月18日台管業一字第10310777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至於應102年12月31日以前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本會85年8月5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0019245號書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