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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調任機關後,其原職之俸級變更始經核定,有關補繳其退撫基金俸級變更部分差額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8年9月4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4011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會85年4月22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0013925號函規定,基金費用之收繳有關調職人員離(到)職後,涉及俸級變更且生效日在離職日之前,其基金費用之差額由新職機關辦理補繳,係鑑於公務人員保險有關1人調職並涉及俸級之變更時,其保費差額係由2個機關分別辦理補繳之程序,較為繁複,為簡化辦理補繳之手續及利於核對作業,本會乃規定其補繳之手續由新職機關1個機關辦理,較為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