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解釋函令 > 拾參、退撫基金管理 > 基金費用繳納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入伍留職停薪人員參加退撫基金,不得依當事人意願,按月續繳基金費用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5年4月29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0014360號函
內容:

       由於各機關學校入伍留職停薪人員,其在原服務機關學校已停發薪給,無法扣收其個人部分應繳之基金費用,而政府撥繳部分,各機關學校亦因留職停薪而無法請求撥款補助,為求各機關學校繳費管理之一致性及方便性,故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4款(現為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是類人員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是以,入伍服役之留職停薪人員,以服役期間之年資得併計退休,適用上開規定俟回職復薪時再一次補繳基金費用較易管理。



:::

| 性騷擾申訴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