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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於月中死亡,其亡故之日起至當月底已繳之基金費用,毋須退還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條第1項第5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5年4月5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001147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亡故當月係視同現職人員發給全月之薪津,故其基金費用亦應整月扣繳,其自亡故之日起至當月底已繳之基金費用自毋須辦理退還。對於公務人員月中退休或亡故,以其當月薪津之支給情形有別,故其退休、亡故當月基金費用之扣繳自互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