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00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4年8月8日84台管中業一字第000417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機關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其基金費用政府負擔部分應由民航作業基金支付,並按月由服務機關連同個人自繳部分彙繳本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至於嗣後是類人員辦理退休,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則分別由民航作業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