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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7年4月24日87台管業一字第007799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簡化本會撥付作業、提高參加基金人員或其遺族領受退撫給與之效率,並減輕各機關學校轉發及檢還領據等作業負擔,請各服務機關學校務必於事先請退休人員或遺族至本會所委託代收代付之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與中國農民銀行係於95年5月1日合併,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等3家行庫或其分支機構(不包括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輔導之農會)開立帳戶,並將存摺封面影本連同退撫、資遣案件層報主管機關核定,將核定副本連同該封面影本檢送本會,由本會將應核撥之新制退撫給與直接撥入指定之帳戶中。
二、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次: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辦理87年7月16日(含當天)以後生效之退休、撫卹、資遣案件時請申請人先至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將存摺封面影本1份交由服務機關學校檢查無誤隨退撫案件,函送主管機關連同核定函副本檢送本會辦理退撫給與撥付。
(二)離職人員於87年7月16日(含當天)以後申請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時,請申請人儘可能至本會委託代付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將存摺封面影本1份交由服務機關學校隨申請案函送本會辦理退費事宜。
(三)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本會之退休(職)、資遣案如當事人於其生效日前,申請撤銷退休(職)、資遣案或更改退休金種類或亡故須改辦撫卹時,各服務機關學校應於退休(職)、資遣生效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本會暫緩撥付其給與。
(四)各新制年資退撫給與請領案件,除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檢附領受(代表)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外,並請填寫「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1份,交由服務機關檢查無誤隨退撫給與請領案件,函送主管機關連同核定函副本檢送本會。
(五)由於新制年資退撫給與請領之當事人檢具之存摺封面影本是否能據以入帳,為本會能否正確、順利辦理直撥入帳之關鍵,請各機關學校承辦人員轉知各類退離給與請領之當事人並配合核符,俾將正確之存摺影本隨附各類退撫案件,由核定機關轉送本會。

附註:為服務偏遠地區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自112年7月13日起,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基金代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