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用之未實現損益是否為損失或收益,因尚未實現致未確定,故參加基金人員曾任其他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公職年資、留職停薪得補繳基金費用及未按月撥繳基金費用之年資,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仍維持以基金運用之已實現收益率作為利息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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