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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利息計算標準,應否計入基金運用之未實現跌價損失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9月23日部退三字第0922254175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用之未實現損益是否為損失或收益,因尚未實現致未確定,故參加基金人員曾任其他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公職年資、留職停薪得補繳基金費用及未按月撥繳基金費用之年資,其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仍維持以基金運用之已實現收益率作為利息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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