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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出國進修之年資未經補辦考績者,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5年8月2日85台管中業一字第001217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4款(現為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留職停薪人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但留職停薪期間,依規定得採計退休、撫卹年資者,應於回職復薪時,按相同等級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銓敘部71年7月15日71台楷特三字第29242號函釋規定:「派遣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人員期滿因延長進修奉准留職停薪,如回國服務後經補辦考績之該項年資退休時得予併計。」
二、某甲自80年11月20日至83年11月19日請准帶職帶薪出國進修期滿,因延長進修奉准自84年1月1日至84年12月31日留職停薪1年,並於84年12月20日經准回職復薪。某甲回職復薪後,其上開留職停薪之期間,並未經補辦考績,是以,依前開函釋規定,其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不得採計退撫年資,亦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附註: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加本基金人員有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情事者,應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俟其原因消滅時,依下列規定辦理:……四、留職停薪人員,自回職復薪之日起繳付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