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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曾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之配合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6年9月23日86台管業三字第006039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借調至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構)服務者,請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部參加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更新檔資料部分:應於借調人員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予停止繳付基金費用,予辦理退出手續;俟借調人員回職復薪時,自生效日起繳付基金費用,予辦理加入手續。
二、轉任軍職或回職復薪人員申請購買其曾任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軍職或回職復薪後3個月內,向其所屬人事權責單位申請,由人事權責單位備文檢附購買年資申請書、相關證件向本會申請。上開3個月之截止期限以人事權責單位來函申請之發文日為準。本會則依其擬購買年資、等級,對照相當等級繳費標準,計算其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總和之金額,並列印繳費單函送人事權責單位轉達當事人;當事人於本會文到2個月內,持繳費單至本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與中國農民銀行係於95年5月1日合併,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次繳入本會之帳戶。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3年8月21日移轉民營化,自民營化起任職年資不得採計為軍職人員年資,不適用本函釋規定。
三、有關軍職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12項規定,準用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