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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人員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經核算通知應繳基金費用,未於2個月期限內完成繳費者,應重新提出申請暨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及第13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8年4月29日88台管業一字第011554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保障當事人之退撫權益並兼顧本基金之收益及全體參加基金人員權益之衡平,茲將現行購買年資申請、繳費之期限及相關作業規定,重新規定如次:
一、申請及繳費期限:
(一)申請購買年資人員應於轉任、或回職復薪、或取得參加本基金資格、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或經服義務役於初任公務人員或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初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均應填寫「轉任或回職復薪人員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審定等級或送審擬敘等級或退伍令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轉任人員並應另檢附其曾任年資未經核給退休(職)金或資遣給與之證明,經由服務機關學校,以一人一文方式函送本會申請購買年資。
(二)申請案經本會受理後,將核算列印「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函送服務機關學校轉交申請人。申請人應依該繳款單上列印之「繳費截止期限」(自本會通知繳費函發文日起算2個月),於該期限內,至本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依該繳款單所列之「實繳金額」一次繳費完竣。
二、逾期申請或繳費之處理:
(一)逾越一項所定3個月申請期限未提出申請者,仍得提出申請;而逾越2個月繳費期限未完成繳費者,本會原送之繳款單即行作廢,應重新提出申請,如持原送繳款單辦理繳費,本會將予退還。上開逾期申請或重新提出申請者,其購買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另加計自一項所定3個月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之前1日止之遲延利息。其因逾期而加計之遲延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至於所加計遲延利息金額之負擔,應由服務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責任歸屬自行予以解決。
(二)前款所稱複利終值之總和其中所含之孳息,及所稱遲延利息,均以同期間本基金運用之收益率為標準並按複利計算。
三、購買年資之消滅時效:當事人自一項規定得申請購買年資之日起5年內未提出申請及完成繳費者,比照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權利經5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提出申請或補繳基金費用,該段擬補繳基金費用購買之曾任年資,嗣後不得併計退休。
四、前經本會通知繳費逾期未繳或逾期繳費經本會退還者,於5年消滅時效未完成前,均得經由服務機關學校重新提出申請購買年資補繳基金費用。
五、本會依購買年資人員申請而核發之「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均印有繳費截止期限,逾繳費期限未繳者,該繳款單作廢,請各機關學校轉知當事人,不得再持作廢之繳款單辦理繳費。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原「轉任或回職復薪人員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申請書」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
三、原「購買年資補繳費用繳款單」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繳款單」。
四、繳款單內原載「實繳總額」現稱「應繳總額」。
五、原「遲延利息」用語現稱「加計利息」。
六、有關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依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七、有關教育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八、申請期限,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