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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於84年7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曾任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年資採計之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9年10月12日89台管業二字第020249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銓敘部89年7月4日89退三字第1910111號書函略以,臺鐵資位人員自88年1月1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撫新制,84年7月1日至臺鐵資位人員加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期間,比照電信總局改制前例沿用舊制公務人員退休法,不補繳基金費用,上開84年7月至87年12月年資,爰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年資採計標準(以下簡稱舊制年資標準)採計。嗣後,臺鐵資位人員調任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機關(構),該段年資仍依舊制年資標準予以採計。
二、銓敘部89年9月27日89退三字第1943911號書函略以,前開函釋係就臺鐵自88年1月1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後,加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人員,於調任其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機關時之解釋。換言之,是類人員調任前、後,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其84年7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期間曾任臺鐵之年資,不須補繳基金費用,准依舊制年資標準予以採計,至如於87年12月31日臺鐵改制前,即轉任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機關(構)者,依規定仍應補繳84年7月1日至轉任前之基金費用,始得依退撫新制實施後規定採認併計退休年資,未依規定補繳者,亦不得依舊制年資標準予以採計。
三、至於臺鐵自88年1月1日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後,加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人員,嗣後因調任其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機關(構),且已於89年7月4日以前購買補繳臺鐵年資(84年7月1日至87年12月31日)之基金費用者,請於89年11月30日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退還。

附註:
一、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107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已刪除公營事業得予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