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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期限、繳費期限及利息計算等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兵役法第16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
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第14條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2年3月25日台管業三字第092034809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申請期限:
(一)89年11月21日以後退伍,並於92年1月24日以後初任教育人員或復職復薪者,應於初任教育人員之日(初任正式教師敘薪通知書所載生效日期)或復職復薪之日起3個月內(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提出申請。
(二)前揭以外,合於補繳軍訓課程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現職教育人員,應於92年4月24日以前(依教育部92年1月24日台人三字第0910199917號令之發文日加計3個月)提出申請。另原已提出申請補繳義務役、替代役年資,且退伍(役)令亦載明軍訓課程折抵役期日數,但未於申請書中註明補繳該段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者,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
逾上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遲延利息,但自前開規定申請日起已逾5年者,比照教育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5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申請補繳年資。
二、繳費期限:
申請補繳年資人員應於本會繳費通知書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繳費截止期限前,依「實繳總額」至本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一次繳費完竣。
三、利息計算:
(一)依前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其應補繳之基金費用按本會84年12月9日84台管中業一字第0008422號函所訂計息標準,僅計息至所申請補繳折抵義務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之最後1日。
(二)逾越前開申請期限始提出申請者,除依前款規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複利終值之總和外,並以本基金運用之收益率加計自規定之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
(三)因逾期而加計之遲延利息,仍應於繳款時隨同一併繳納。至於逾期之權責歸屬及所加計遲延利息之金額分擔,應由機關學校與當事人間依其遲延申請之責任歸屬予以解決。
四、辦理程序及應附證件:
依前開規定補繳折抵義務役軍職、替代役役期之軍訓課程年資,應由服務機關檢附「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申請書」、國防部或其他權責機關出具之退伍(役)令等證明文件、敘薪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復職復薪證明書),俾憑辦理。

附註:
一、原「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申請書」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
二、繳款單內原載「實繳總額」現稱「應繳總額」。
三、原「遲延利息」用語現稱「加計利息」。
四、有關教育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期限,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