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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受軍訓課程之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19日部退一字第097295307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7 年11 月18 日台特二字第1699423 號函釋,以及91 年12 月26 日部退三字第0912202933 號令之規定,公務人員所具大專集訓及軍訓課程之年資,如依規定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均同意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又本部93 年8 月9 日部退三字第0932394475 號書函引據國防部93年4 月9 日睦瞻字第0930006442 號書函以:「在校軍訓課程、大專成功嶺寒、暑期集訓,為軍訓之一環,得折抵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或替代役『現役』役期。」是公務人員所具在校軍訓課程年資如得折抵義務役之役期,自可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另本部97 年3 月27日部退一字第0972917259 號書函略以,為配合96 年1 月24 日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施行,憲兵分科教育已改為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惟其性質仍屬替代役之役期。是以,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若經權責機關(內政部役政署)認定為履行兵役義務者,可併計為退休年資,並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本案經轉准內政部役政署97 年6 月9 日役署召字第0975003304 號函稱,警察人員如係接受一般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即視為履行兵役義務,並於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為使渠等人員與其他曾服現役人員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取得衡平,似宜比照辦理。爰所具「服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前曾受軍訓課程」年資,應得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並據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