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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曾任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計算標準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6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02年2月4日台管業二字第102100562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配合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編制職稱之修正,本會修正海基會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基金費用對照表,並經公務人員退撫法令主管機關銓敘部101年10月9日部退三字第1013645779號書函及102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23683800號書函同意。
二、上開海基會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基金費用對照表自發文日適用,至於本會93年8月19日台管業二字第0930443567號通函對照表配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