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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中央警察大學期間,曾赴陸軍軍官學校接受新生入伍訓練之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4款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0年3月21日90台管業二字第02251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銓敘部90年1月15日90退三字第1978871號書函復略以,中央警察大學新生赴陸軍軍官學校接受入伍教育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時,擬申請併計退休年資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項規定(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2條第4款)檢具國防部出具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辦理。另經轉據國防部人力司90年2月14日鍊銪字第090000196號書函復以:「……依中央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學生選訓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實施規定第三條規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應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配合各軍事院校入伍教育實施,分科教育由憲兵學校負責,期滿成績合格,授予憲兵預備軍官適任證書。其入伍教育(8週)及分科教育(12週)期間,均可折算義務役期,屬義務役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合併計算其退休年資。」
二、申請購買就讀中央警察大學期間,赴陸軍軍官學校接受新生入伍訓練年資,茲準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3月9日90局給字第004950號函釋規定,仍須檢附國防部出具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辦理申請購買年資,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附註:原「購買年資」用語現稱「補繳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