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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其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計算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84年9月4日84台管中業一字第000663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之計算方式,經詳慎研究,並提本會84年8月28日第5次委員會議備案如下:
(一)利率計算方式:以每月初臺灣銀行牌告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為準,當年各個月月初牌告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當年之存款年利率」,未滿整年之繳費年資,以已繳費之各月月初牌告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該「未滿整年繳費年資之存款年利率」。
(二)計息起止時間:參加退撫基金人員離職退費之發還,其利息計算均至離職之前1日止,至於離職前各月繳納之基金費用,均按足月計息。
(三)本息之計算:依前開之利率計算方式及計息起止時間,按年複利計算退還基金費用本息。
二、離職申請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檢附離職證明及離職退費申請書(現為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申請書)函送本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