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參、退撫基金管理 > 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離職人員不得委託其妻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0年7月13日90台管業二字第025090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銓敘部90年7月10日90退三字第2038950號書函略以,本部87年5月13日87台特三字第1606910號函釋略以,由於離職退費係公務人員之權利,因此,離職退費權利行使之主體自屬公務人員本人,故其離職退費之申領,僅能由本人提出,無法由他人代為申領。是以,某甲委託其妻代為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依據銓敘部上開函釋規定,仍須依申請離職退費之一般程序來函申請,始得據以辦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