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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辦理年資結算之人員不得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3項、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91年3月6日91台管業二字第028885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銓敘部91年2月22日部退三字第0912113392號書函釋復略以,台汽公司員工於90年7月1日配合該公司移轉民營時,業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2項辦理年資結算,並由台汽公司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支付離職給與,自不得再重複申請發還其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繳納基金費用之本息,渠等人員新制退撫年資業已併同結算金計算,不得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5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規定申請中途離職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