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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如達規定標準,得有1名協會代表擔任甄審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8月11日部管二字第0983052056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98 年7 月10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 項(現為第4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基於民主參與精神,為使所屬機關之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亦有協會會員參與,同時兼顧協會推派代表擔任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之代表性,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按:縣市政府包含鄉〈鎮、市〉公所)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按:係指職員之預算員額)1/5,且不低於3 人時,請參照上開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 項規定辦理,即所屬機關之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有1 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
身分者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