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肆、公務人員協會 > 公務人員協會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所屬機關推派1名協會代表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5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9月4日部管二字第098310030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2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置委員5 人至23人,……,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又所稱本機關人員係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以各機關依法令聘用僱用人員並非屬上開本機關人員,因此,本部98 年7 月6 日部管二字第09830677473 號函內稱「參加協會會員人數」,不包括聘僱身分之協會會員,而係以本機關職員中加入協會之人數為計算標準。又協會推薦代表時,應從本機關非屬聘僱身分之協會會員中推薦人選。

二、為避免因協會參加人數隨時可能異動,致生認定協會會員人數之困擾,復以實務上多數機關係於本屆考績委員會任期屆滿前1 個月即開始辦理次屆考績委員會之改選相關作業,爰以本屆考績委員會任期屆滿日之前1 個月,作為認定協會會員人數之時點(如本屆考績委員會任期屆滿日為6 月30 日,則以5 月31 日為認定時點)。

三、考績委員會任期內如發生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出缺情形,於出缺當時,協會會員人數未達到本部前開98 年7 月6 日函之規定門檻,得無庸再另予指定協會代表為委員;惟如所屬機關重視民主參與精神,機關首長亦得參照組織規程第2 條第3 項(現為第5 項)之程序,指定具協會代表身分之委員充任之。

四、本部前開98 年7 月6 日函是否係屬強制性規定疑義一節,為使全體協會會員均有機會參加其服務機關之考績委員會,所屬機關仍請依本部前開98 年7 月6 日函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