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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協會代表擔任各主管機關人事、主計、政風機構組設之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之適用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5項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2月25日部管二字第098311606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所屬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因係各該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範圍,其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之組設,請依本部98 年7 月6 日部管二字第09830677473 號函與同年8 月11 日部管二字第09830520562 號函規定辦理。

二、下列人事、主計、政風機構,雖非機關型態,但所屬人數高於或已達前開一所列機關之規模,為使其協會成員亦有參與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之機會,亦請參照前開本部98 年7 月6 日與8 月11 日函規定辦理:
(一)人事機構:包括內政部人事處、教育部人事處。
(二)主計機構:包括經濟部會計處、交通部會計處、教育部會計處及教育部統計處。
(三)政風機構:包括司法院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交通部政風處、經濟部政風處及法務部所屬機關政風機構。

三、非屬前開機關型態或所屬人數規模達一定標準以上之其他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基於民主參與精神,亦得參照前開本部98 年7 月6 日與8 月11日函規定,指定具協會代表身分之委員充任之。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本部針對各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法務部針對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組設之考績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因成員來自不同機關,如有參加協會亦分屬不同協會,因此,尚無須適用前開本部98 年7 月6 日與8 月11 日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