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5日部管二字第0993151971號函
內容:
一、有關警察人員之考績委員會一節,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機關、學校、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縣市警察局,於上開機關、學校參加協會之人數如達30 人以上或超過預算員額1/5 時,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宜有1 人為協會代表,該代表之指定先經協會推薦上開機關、學校具協會會員身分者3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二、有關警察人員之甄審委員會一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 條第4 項規定:「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是以,警察人員組設之甄審委員會,是否參照適用本部98 年8 月11 日部管二字第09830520562 號函規定,由協會推派代表擔任指定委員,請內政部本於權責自行衡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