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8月11日部管二字第09830520561號書函
內容:
一、機關依其組織法規規定,如屬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所稱長官僅有一級之情形者,自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又既已無庸組設考績委員會,自無須適用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
二、各主管機關如符合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第3 項(現為第5 項)規定者,其依法組設之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始有1 人為協會代表,且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包括具協會代表身分之指定委員及其他指定委員)、票選委員及當然委員等類委員身分互異,其產生依據及方式亦不相同,故不生具協會代表身分之指定委員,同時亦為當然委員、票選委員或其他指定委員之疑義。又縱使當然委員、票選委員或其他指定委員亦具協會會員身分,仍非屬組織規程第2 條第3 項規定所稱具協會代表身分之指定委員。因此,協會應避免推薦當然委員及可能為指定委員或票選委員之人選。
三、所謂各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達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1/5,其計算方式係指個別計算各該所屬機關參加協會之會員人數。至機關預算員額係指職員部分,不包括其他類別人員之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