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拾肆、公務人員協會 > 公務人員協會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協會主管機關要求協會每3個月報送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審查之適法性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月11日部管二字第099315193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行協會法雖未規定協會應按季填報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函送主管機關,但亦未明文禁止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協會填報工作計畫等相關資料,為使協會之財務運用,符合公益合法用途,主管機關要求協會定期填報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審查,係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所為之監督作為,尚無適法性之疑慮;惟協會如因人手不足致難以配合執行,建請就執行有困難部分向主管機關反應並加強溝通,俾尋求雙方均可接受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