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3月26日部管二字第1043956693號函
內容: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第15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理事會依章程及會員大會之議決執行協會事務,監事會並應監督及審核理事會所提出之帳冊。公務人員協會財務處理作業規定第3 點及第13 點規定略以,協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協會應於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及資產負債表等,送監事會議決,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於3 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可先經監事會議決後,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茲協會具法人身分,設立理監事會負責處理及監督會務,因協會會務具有延續性,應由各屆理監事妥善處理交接完成,以利協會永續發展。是以,依上開規定於會計年度內無論是否適逢理監事改選或異動,均應依規定期限編造、審核相關財務收支報表,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綜上,新改選之理監事,承接上屆理監事所遺會務,並完備交接程序,即應於當年2 月底前,由理事會編造上一年度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出納表等3 項財務收支報表,先送請監事會議決,並於當年3 月底前函報,再補提會員大會議決後送主管機關備查。